问题: 我公司收到购货方承兑汇票一张,按合同要向对方收取贴现息,请问我公司须向对方开具发票吗?如须,开具什么样的发票? 问题答复:
解答:贵公司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又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贴现利息”,符合以下文件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售税额。”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据此,贵公司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贴现息,应一同并入所对应的销售货物中,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